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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网络剧微电影先领证才能播

发布时间:2014-01-21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年来,视频网站风生水起,大量自制网络剧、微电影层出不穷,但一些网络视听节目或者存在尺度过大的问题,或者内容粗制滥造,在观众中也备受争议。针对近日部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题材选择、节目内容、制作资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昨天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防止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的网络视听节目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由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也被纳入到管理范围之内。通知中规定,这类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按照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通知中还要求,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上网播出前应完成节目信息备案;上网播出后,群众举报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立即下线。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节目内容违反广播影视有关管理规定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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