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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定《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23 文章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2013-2014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传播工作,提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数量和质量,扩大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效果和影响,促进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健康持续发展,总局制定了《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试行),将开展优秀作品等扶持项目评审工作,并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试行)今年首次施行,将根据评审工作具体情况不断进行修改完善。《评审办法》暂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创意脚本”和“优秀传播机构”共4项扶持项目。

  二、申请2013-2014年度“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其作品须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创作完成,并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首播的作品,或未在任何媒体公开刊播过的作品。

  三、申请2013-2014年度“优秀创意脚本”扶持项目,其创意脚本须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创意完成,未被任何单位或个人拍摄成片。

  四、申请2013-2014年度“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申请机构须在2014年上半年期间,圆满完成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策划、创作、展播等各项工作。申请机构包括各级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网络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及其他在公益广告传播过程当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

  五、2013-2014年度扶持项目评审工作要紧密结合《关于进一步做好“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和《关于开展“中国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展播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以各部门各单位的落实情况作为主要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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