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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推广电依法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18-06-22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报:汤广花
    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的名称中去掉了‘管理’二字,体现了立法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既要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又要规范广播电视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法律手段促进广播电视繁荣发展。”6月18日,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张良成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条例》是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基本法,其颁行开启了新时代湖北广播电视迈入依法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截至2017年年底,湖北共有播出机构89家,开办200多套广播电视节目,中短波转播发射台28座,有线电视用户1060万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互联网用户1155万户。听广播、看电视、浏览网络视听节目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查阅《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该《条例》共7章53条,明确了全省广播电视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规定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节目制作和播放、公共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记者了解到,“以人民为中心”是《条例》的首要特色。其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便明确“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基本定位,强调广播电视事业应当“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条例》还单设一章“公共服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履行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完善服务制度,提高传送服务质量,相关部门要搞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依法照顾困难人群,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农村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促进城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此外,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广播电视广告问题,《条例》明确播放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播放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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