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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方与电视台对赌 一部电视剧差价可达10倍(2)

发布时间:2018-09-25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投资人张安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详述了他的“收视对赌”之路。
 
  2015年5月,张安将他公司的一部电视剧首轮播映权卖给北方某卫视。张安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出示了两份合同,一份是《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另一份为《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
 
  按照前一份合同约定的要义,该剧每集播映权的价格为18万元,35集共计630万元整。在签订转让合约的同一天,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将原合同中的转让费一条修改为“以该剧在全国卫视34个中心城市同时间段收视排名为参照上下浮动调整。”
 
  “补充协议”中具体的调整方式为:若在全国卫视34个中心城市排名12,则价格为30万元/集;排名13,价格为27万元/集;排名14,价格为24万元/集;排名15,价格为21万元/集;排名16,价格为18万元/集,这一栏是基准排名;如果低于16名,收视率在17名或之下,价格为仅3万元/集。
 
  收视率排位每变化一个段位,每集收视价格就浮动3万元,共35集,最高可达1050万元。但如果完不成排名16的目标,对应的收购总价就会由第一份合同约定的630万元,骤然下降到105万元。
 
  事实上,10倍的对赌差价还不算最夸张的。《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与收视率相关的近百份法院裁定书,找到一些收视率对赌的合同。
 
  其中,2014年沿海一家卫视与一部电视剧片方签订播映合同,按照全剧的收视率排名进行“单集奖惩”。达到第6名及以上,每集35万元,此后收视每下降一名,单集费用递减5万元,到第9名不奖不罚,保持基准价15万元/集;第10名,10万元/集;第11名及以下,电视台免费播出,仅需支付该节目的三费(即“专业蓝光盘、邮寄费和复录费”)约一万五千元。
 
  也就是说,这部35集的电视剧最高可收到1225万元播映款,最低则白送给电视台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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