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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发布3份(征求意见稿)(10)

发布时间:2019-04-15 文章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十七条【集体审议】规范性文件经审核合法的,由起草部门与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经过集体审议后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八条【文件发布】规范性文件经总局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签发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发布。
 
  规范性文件涉及对外开放的方针性、政策性、原则性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专门规范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组织及其活动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以及在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在正式发布前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发布时机评估工作。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应当负责在总局网站指定栏目刊载。
 
  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十九条【文件备案、解读和汇编】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及电子文本送政策法规司备案。总局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向政策法规司报送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起草部门可以会同政策法规司,通过接受媒体采访、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起草情况、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避免或者回应误解误读情况,并主动开展社会舆情收集研判。
 
  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
 
  第二十条【文件评估】起草部门应当适时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规范性文件解释、修改、废止工作,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文件清理】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总局有关部门,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施放管服改革等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解释、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文件解释】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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