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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发布3份(征求意见稿)(12)

发布时间:2019-04-15 文章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提升广播电视统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含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是指广播电视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调整对象】本办法适用主体为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
 
  第四条【预算要求】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的年度预算中应当列有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
 
  第五条【信息系统建设】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系统,拓展数据采集方式和服务渠道,推进统计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利用,提高广播电视统计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六条【管理体制】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综合统计机构,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广播电视统计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制定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调查任务和调查方案,监督检查统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在广播电视行业的实施情况;
 
  (二)搜集、整理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组织全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任务,对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三)组织建立、管理全国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含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
 
  (四)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广播电视行业发展统计公报;
 
  (五)组织培训中央和省级部门所属广播电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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