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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发布3份(征求意见稿)(16)

发布时间:2019-04-15 文章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励处罚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
 
  (三)统计原始记录与台帐建立管理情况;
 
  (四)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程度等;
 
  (五)统计资料的使用与公布情况;
 
  (六)其他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核奖惩】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给予奖惩。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表扬】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基层广播电视统计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表扬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考评、推荐所辖基层(处级以下)广播电视统计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
 
  第二十七条【优秀集体条件】全国基层广播电视统计工作优秀集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依法统计。认真贯彻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重视统计工作。有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认真执行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按时完成年度统计工作总结。
 
  (三)工作完成较好。能够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统计报表报送,数据填报完整、准确率高,报表签字、盖章和分析说明等材料齐全。
 
  (四)注重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认真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统计业务学习,致力提升本地区、本单位统计人员队伍素质和数据分析解读能力。
 
  (五)积极开展服务。积极主动配合上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统计分析、调研等工作,及时向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能够跟踪行业发展重点和热点开展统计分析,分析内容和数据解读达到一定广度深度。
 
  第二十八条【优秀个人条件】全国基层广播电视服务统计工作优秀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品德高尚,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得到群众认可;
 
  (二)遵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统计法规、统计政令,坚持依法统计、独立统计,严格执行国家和部门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
 
  (三)业务素质较强。熟练掌握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熟悉相关统计指标及概念解释,统计范围、口径把握准确。具备较强数据分析能力,能够对报表数据进行深入解读;
 
  (四)工作成绩优秀。能认真、细致、扎实做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所负责的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五)在广播电视统计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三)扣压、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强令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数据的;
 
  (七)阻挠、威胁和抗拒统计检查的;
 
  (八)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密规定的;
 
  (十)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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