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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发布3份(征求意见稿)(7)

发布时间:2019-04-15 文章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全面推进总局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发布、清理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总局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总局为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并以总局名义公开发布的文件。
 
  总局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督查制度】总局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并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
 
  第四条【部门职责】办公厅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政策法规司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清理等工作。
 
  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相应规范性文件起草等工作;不能确定起草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报总局领导指定。
 
  第五条【制定要求】起草部门应当对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论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已有具体规定并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内容基本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讲求实际效果,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炼、准确无误。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
 
  (一)增加法律、行政法规、总局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五)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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