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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发布3份(征求意见稿)(9)

发布时间:2019-04-15 文章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核具体标准】政策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总局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属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措施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以及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
 
  (九)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十)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专家协助审核】政策法规司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充分发挥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司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有关专家等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合法性审核期限】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情形外,合法性审核的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合法性审核结论】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结果,提出合法、不合法或者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总局局务会议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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