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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新规公开征求意见,不良违法内容要规避(4)

发布时间:2019-09-11 文章来源:中国网信网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生态治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营造文明健康的良好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部门和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加强网络文明建设。
 
  第五条 鼓励制作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含有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积极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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