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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新规公开征求意见,不良违法内容要规避(7)

发布时间:2019-09-11 文章来源:中国网信网
 
  第十四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提供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动漫、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及其他各类服务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建立体现主流价值导向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机制,建立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对本平台推送或者展示的广告内容和位置加强审核监看,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档案,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等级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首页、账号页面、信息内容页面等显著位置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细化网络生态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分类,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包括网络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生态治理,以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监督,共同建设良好网络环境。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积极弘扬正能量,不得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自觉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一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以及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散布谣言、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网络暴力行为,侵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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