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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新规公开征求意见,不良违法内容要规避(9)

发布时间:2019-09-11 文章来源:中国网信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管理措施。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管理措施。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网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服务严重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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