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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3)

发布时间:2021-11-25 文章来源: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第九条 应急广播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应急广播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广播安全播出、网络安全、设施安全、信息安全。
 
  第十条 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当进行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确保应急广播信息完整、准确、及时传送到指定播发区域范围内的应急广播终端。对接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协议,符合平台接口规范和江苏省应急广播体系地址规划。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对接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联合制定重大灾害预警信息在应急广播渠道中的发布策略,并逐步建设快速传送通道,健全快速播发机制。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平台应具备多种格式应急信息并行处理的能力,具备精准发布、分区域响应和多区域响应的能力。 
 
  第十三条 应急广播平台应具备综合调度多种传输覆盖网络资源的能力,应配置有线、无线等不同类型的传输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视播联动等多种形式融合应用。
 
  第十四条 应急广播终端部署应根据实际情况,满足耐高低温、腐蚀、磨损、潮湿等要求,安装地点和高度应综合考虑自然灾害、地理和人员环境等因素,应设置明显标识。重要安装点位应配置备用电源。
 
  第十五条 关键应急广播设备应有备份,提高系统可靠性。紧急情况下,全省应急广播资源实行统一调配。
 
  第三章 播出管理
 
  第十六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危害程度等分为紧急类和非紧急类;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
 
  (三)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
 
  (四)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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