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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4)

发布时间:2021-11-25 文章来源: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第(二)至(五)项统称为日常信息。
 
  第十七条 应急广播播出信息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播出流程、内容、人员等设定相应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或违反管理制度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应急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负责审核,日常信息由信息发布方或制作信息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县级融媒体中心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格式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信息类别、级别、内容和发布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信息发布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广播按照紧急类应急信息、非紧急类应急信息、日常信息的优先顺序播出信息,信息分类相同的,优先播出上级下发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与应急广播系统对接的公共视听载体、公共广播系统应协助应急信息的播发。
 
  第二十二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应使用文明用语,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积极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省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进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本级应急广播的运行维护主体。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级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划分工作板块、明确责任界面,确定本级应急广播的运行维护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落实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制,保证应急广播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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