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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5)

发布时间:2021-11-25 文章来源: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专兼职相结合方式,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广播前端、终端等设施,并加强对上岗人员管理,确保相关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明确代维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应急广播设施维护。
 
  第二十七条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省农村广电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规范执行。对尚未制定运行维护规范的应急广播设施,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范。
 
  第二十八条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代维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例行检修、应急演练等制度,对信息制播、传输分发、人员出入、账号密钥等安全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修应急广播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信息播发演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代维机构应加强设施保护,定期对线路、终端等开展巡查和通响测试。
 
  第三十条 应急广播电费纳入运行维护成本,各级应急广播运行维护主体应协调落实用电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广播统计信息和数据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测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测评内容、方式、标准和奖惩措施,其中应急广播终端在线率应不低于90%。可根据测评结果,对运行维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推动应急广播服务质量和效能提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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