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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5年广播影视业获200亿元出口融资支持(2)

发布时间:2010-08-30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包括以下企业、项目,但不限于此。

    1、符合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制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的广播影视出口企业和项目。被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公告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企业和项目。

    2、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具有国际竞争力,自主知识产权,原创品牌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广播影视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3、为支持广播影视走出去、为提高国家传播能力,在境外建立销售渠道、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展会等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开展合作拍摄、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文化交流演出以及商业演出等项目。

    4、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与广播影视产业相结合,提高广播影视产品生产和服务手段的进口项目,包括为提升广播影视产品出口规模、促进企业技术升级而进行的技术更新改造,关键技术与重大设备进口项目,以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广播影视产业,培植开发新型广播影视业态的进口项目。

    5、为提升我国广播影视国际化水平,增强广播影视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经进出口银行认定的、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导向的旅游文化,广播影视文化出口基地或园区建设项目。

    6、广电总局推荐的符合进出口银行信贷政策的其他广播影视企业和项目。

    解读:凡广电总局推荐的广播影视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出口银行一律视为重点融资对象,及时进行项目基础认证和风险评估,在符合进出口银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积极为企业和项目提供各项金融综合服务和支持。

    合作机制

    为加强统筹协调和引导,广电总局和进出口银行将设立合作协调引导小组,由双方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引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广电总局国家合作司和进出口银行业务开发与创新部负责具体事务。领导小组每半年举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解决合作协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扶持培育企业和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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