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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6)

发布时间:2021-01-13 文章来源:DVBCN中广5G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具体要求,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会同电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相关配合。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泄漏、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所收集、记录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只能用于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秩序:
 
    (一)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
 
    (二)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
 
    (三)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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