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酒店电视终端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发布(4)
发布时间:2024-10-21 文章来源:厦门文旅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请单位须守法经营,信用良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政策相关权益:
1.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自2024年1月1日至申报之日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含警告、通报批评)。
第十条 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实施监管,并接受巡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如与国家、省、市、区出台的其他政策同类的,遵循“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此项补贴。
第十二条 退货处理。申请单位享受财政补贴的订单如发生退货或撤销交易,补贴资金已拨付的,申请单位应在收到采购退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退货相对应的补贴资金退回至市文旅局账户。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伪造、虚报数据骗取补贴资金,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市文旅局有权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在此期间及资金收回后的2年内,市文旅局不再受理其任何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办理补贴审核、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重大失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补贴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有关条款延续至奖励资金兑付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