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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布:“有线电视用户流失”的性质浅思(2)

发布时间:2018-02-13 文章来源:广播与电视技术
 
    2、广播电视服务到底是福利性的公益性,还是经营性的公益性?
 
    电信发展IPTV的策略就是三捆绑,即手机、宽带和电视捆绑,其中电视“免费”赠送。电信策略的本质是将有线电视经营性的公益性变成了福利性的公益性,进而巩固电信宽带业务或手机业务经营性的公益性。凡是让百姓获得实惠的事物都应该鼓励或无可厚非。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1017]9号),已经明确“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但目前情况是,电信已经变相将所有的广播电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范畴,这无疑将极大地提高了党和政府声音的传播力。问题是,电信可以通过宽带或手机的转移支付来实现,而有线背负职责就是传输有线电视,无法转移。在此情况下,有线继续收费不仅为提高传播力增加了障碍,而且会加快用户流失。
 
    不可否认,有线电视网络建设需要投入。在国家经济不够强大或国家无力投入时,网络建设的投入,可以通过国家指令价对业务进行收费,来弥补投资不足。当年,电信通讯网络建设,也是通过电话初装费等方式来弥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上述情况多发生在人均GDP1700美元之前,现在中国的人均GDP已经超过8000多美元,是不是应该考虑或呼吁将广播电视服务像广播电台一样,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或文化事业范畴?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只是强调广播电视服务(无论高清和标清)应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而不是所有的有线电视业务,既不包括交互电视业务,也不包括有线媒资业务和集客业务。
 
    3、中国的有线电视能与国外有线电视对比吗?
 
    不可否认,国外许多的广播电视频道也是福利性的公益性(即“免费”),但更多的广播电视频道具有“色彩”或党派倾向性,中国有吗?我国宪法强调公民知情权,广播电视是主要的百姓知情权渠道;如果对社会主义主流舆论公民需要付费才能知情,有没有违宪之嫌?
 
    4、即将奔小康的中国,是否应该进一步提高人民电视文化生活的净福利?
 
    提高人民精神文化水平符合十九大报告精神,将广播电视,无论是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和地面广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仅有利于“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而且有利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电视)文艺”以及“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将广播电视,无论高清和标清,均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全国有许多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既体现了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优越性,更体现了制度的优越性,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欢迎;经过不断地实践和总结,完全应该向全国推广或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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