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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一号文件:与城市同步规划建设(7)

发布时间:2021-04-15 文章来源:DVBCN中广5G
 
  (二十五)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保障。健全农业农村财政投入优先保障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在限额范围内,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保障乡村振兴、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等相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用好省域内和跨省域补充耕地统筹政策,加大对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支持力度。出台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具体措施,确保按规定提高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继续推行财政涉农资金“大专项 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支持市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县域信贷投放,推动法人机构落实普惠性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的要求。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面向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县域民营小微企业等的普惠金融服务。推进“企业金融服务方舱”建设。支持各市县规范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政策性定位,实施财政奖补政策,健全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向农业农村领域。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推动持续“提标、增品、扩面”。按照“共同事权、分级分担”原则,落实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村干部报酬待遇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等必要支出。
 
  (二十六)完善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应用,注重提拔使用乡村振兴实绩突出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对考核排名落后、履职不力的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健全完善监测体系,强化乡村振兴考核督查。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将减轻村级组织不合理负担纳入基层减负督查重点内容。尊重基层创造和农民意愿,激发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积极性。加强乡村振兴宣传工作,总结推广典型案例,讲好乡村振兴“湖北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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