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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4)

发布时间:2021-04-16 文章来源:众视DVBCN
 
    (一)《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十五)将《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中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二、修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三)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阻断、篡改、攻击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第三项修改为:“(三)采用声音、图像、码流录制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以及相关设备运行状态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异态节目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年以上;”
 
    (四)将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项修改为:“(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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