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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6)

发布时间:2021-04-16 文章来源:众视DVBCN
 
    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优先保障主频率主频道节目的播出,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组织对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十三)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事件事故接报、调查检查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
 
    (十四)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十五)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的工作,如实无偿提供节目信号、解密授权及相关信息,并提供安装监测设备的机房环境。”
 
    (十六)将第四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第六项修改为:“(六)未按照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提供完整节目信号、解密授权及相关信息,或者干扰、阻碍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活动的;”
 
    第八项修改为:“(八)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十七)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八)将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安全播出,是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过程中的内容完整、信号安全、网络安全和技术安全。其中,内容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准确地播出、集成、传输、分发预定的广播电视内容;信号安全,是指承载广播电视内容的电、光信号不间断、高质量;网络安全,是指广播电视相关业务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状态,所承载的广播电视业务数据完整、保密、可用;技术安全,是指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及相关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第二项修改为:“(二)技术系统,是指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天线所在桅塔等)。”
 
    (十九)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中的“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修改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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