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城市电视台技术分会规程(4)
发布时间:2017-04-24 文章来源:城市电视台技术分会秘书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分会年会。
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城市电视台技术分会年会暨全体成员大会,年会为各会员台技术副台长、总工或其授权指定的代表参加的大会。
年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及其它分会负责人;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分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分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每届年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城市电视台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分会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资格为:由国内各省会电视台、计划单列城市电视台、综合实力较强的城市电视台以及其他对分会建设有重大贡献的电视台,经全体会员单位选举产生。
委员会每四年改选一次,由全体成员台2/3以上(含)单位参加,经选票直接选举产生,超过到会半数得票单位当选。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各届年会和委员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开支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
(七) 决定分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通过民主协商提出下届委员会的候选台名单;
(十一) 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特邀委员;
(十二) 根据需要授予荣誉委员称号;
(十三)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四) 非城市电视台,但属广播电视企业,为本分会做出特殊贡献者,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聘请为委员会特邀委员单位。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台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它根据需要,也可采用网络、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各职务人选均遵循以上程序,经分会全体成员投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选举逐级产生,职务任期均为四年。
第二十二条 会长在委员会中选举产生,不得连任。会长在分会内不再兼任其它职务。
为突出分会的权威性与凝聚力,会长代表人必须是本单位台级技术负责人,不符合此条件不得参选,且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 召集和主持每年全体成员台年会重大活动;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派或委员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设常务副会长两名,在委员台中选举产生,出任资格应是会员单位技术中心或总工办主任以上管理职务,且在分会内有影响、有组织管理能力,任期为四年。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主持分会各项重大活动。按照分工,副会长要分管委员会部分工作,具体分管工作按委员会管理规范另外讨论确定。
分会设秘书长一名,由全体成员台直接选举产生,对分会大会负责,主持分会秘书处日常办公工作。为便于开展工作,秘书长兼任其中一名常务副会长。分会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且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广播电视行业及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参照社会团体有关规程,最大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热心分会工作,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工作作风民主,团队协调精神强;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人选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秘书长为本分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主要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 检查年会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 经委员会同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所有聘用人员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