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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

发布时间:2024-09-30 文章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组装、提供、销售和使用支持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设备的(以下称终端设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发展和应用。
 
  第四条 生产、组装、提供、销售和使用终端设备,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 发展与促进
 
  第六条 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研究,鼓励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推广和创新发展。
 
  第七条 鼓励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有关的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地球站和配套通信平台等基础设施依法依规建设和资源共享,推进开展试用系统先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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