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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7)

发布时间:2024-09-30 文章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开展监督检查,终端设备生产者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有关终端设备的,由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终端设备,是指能够接入卫星通信系统进行语音呼叫、短信收发或数据交换的民用手持终端、便携式终端、固定终端和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载具上搭载的支持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
 
  (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是指利用终端设备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不经过中转设备,直接连接通信卫星提供语音呼叫、短信收发或数据交换服务的活动。
 
  (三)关口站,是指卫星通信链路中用于信号中继、转接、分析等处理,可以接入地面固定网络、地面移动通信网的地面设施。
 
  (四)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与卫星通信或者通过卫星与同样具有无线电收发功能的设施、设备通信的设施、设备。
 
  (五)配套通信平台,是指专门用于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实现卫星通信功能的综合性通信设施和软件系统,包括关口站和地球站控制系统、信号处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通信协议管理系统等。
 
  第四十条 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方式从事新闻、出版、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和网络视听节目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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