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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6)

发布时间:2024-09-30 文章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发现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终端设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阻断其接入卫星服务,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作、销售、提供相关设备、软件、工具、服务,为他人通过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获取、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以及他人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
 
  第三十二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对终端设备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监督管理。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技术特点以及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应建立完善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
 
  第三十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开通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建立电信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在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生产、组装、提供、销售和使用终端设备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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