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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3)

发布时间:2024-09-30 文章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第八条 支持卫星通信与地面移动通信融合发展,促进网络架构、技术体制等兼容互通以及频谱资源高效利用,构建系统完备的产业体系。
 
  第九条 鼓励通过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为地形气候复杂地区、自然保护区等无信号覆盖区域,以及地面通信网络弱覆盖区和易中断区、海岛海域等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提高我国网络覆盖水平。
 
  第十条 促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在火灾、洪涝、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以及安全生产、野外作业、搜寻救援等领域的应用,提高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 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数据开发利用,促进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创新,鼓励探索技术融合新应用新业态,培育、发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开发利用和安全产业生态。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以及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鼓励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人才培养、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产业发展中发挥作用,激发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共同繁荣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产业。
 
  第十六条 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典型应用宣传推广,促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普及。
 
  第十七条 鼓励平等互利开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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