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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新规公开征求意见,不良违法内容要规避(6)

发布时间:2019-09-11 文章来源:中国网信网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切实履行网络生态治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生态治理工作,积极培育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生态治理机制,健全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网络谣言处置、网络黑产线索处置等制度。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加强教育培训。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禁止复制、发布、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复制、发布、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以人工编辑、机器算法等方式推荐、呈现信息环节的管理,营造积极健康的版(页)面生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点环节(服务类型、位置板块):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文章列表标题、封面图及精选、热搜等;
 
  (三)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板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屏)、榜单类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封面、弹窗等;
 
  (七)网络文学(动漫)服务首页(屏)、精选、榜单类、封面等;
 
  (八)网络游戏服务场景、角色、道具及公共聊天室等;
 
  (九)生活服务平台首页(屏)、热门推荐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屏)、推荐区、商品列表封面等;
 
  (十一)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首屏、推荐区、弹窗等;
 
  (十二)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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