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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发布3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4-15 文章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4月1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了3份征求意见稿,分别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工作,加强立法协调,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
 
  (一)编制广播电视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起草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修订草案和解释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
 
  (四)其他广播电视立法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广播电视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党领导立法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广播电视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时准确反映广播电视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广播电视立法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实现良法善治。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部门职责】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立法工作。
 
  总局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政策法规司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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