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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发布3份(征求意见稿)(3)

发布时间:2019-04-15 文章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十四条【立法项目起草组织】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领导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起草调研】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和促进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衔接和协调,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
 
  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形式要求】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和形式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草案一般不分章、节。
 
  第十七条【草案征求意见和论证咨询】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草案协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九条【报国务院决定的草案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条【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起草行政法规、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将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等应予风险评估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前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草案起草说明】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主要问题等;
 
  (二)立法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五)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
 
  (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规章送审要求】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三条【规章审查标准】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
 
  (五)是否适应广播电视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八)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规章缓办或者退回情形】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规章征求意见】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送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书面征求意见。
 
  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规章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和内容调整情况,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规章论证咨询】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
 
  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可以依法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规章送审稿协调】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
 
  第二十八条【草案提请审议】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并在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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